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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执1412号

杨春超与前郭县江河劳务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春超;前郭县江河劳务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超,男,1980年9月4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住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杨春超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36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超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给付执行款626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杨春超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362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中奎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