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超,男,1980年9月4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住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杨春超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36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超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给付执行款626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县江河劳务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杨春超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362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中奎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