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3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君,女,该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建宾,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乌云陶格斯,女,1988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 申请执行人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宾、乌云陶格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2018)内253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宾、乌云陶格斯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4月15日所欠利息为9407.05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除位于住所地的平房3间外,无其它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不足30元、微信零钱7.79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三、实地向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伦县管理部、多伦县房产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缴纳住房公积金记录,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投保理财型保险产品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出具证明称,被执行人张建宾于2016年患脑膜瘤疾病,术后经常出现抽搐现象,无劳动能力;被执行人乌云陶格斯亦患有左侧心肌梗塞疾病;该户属于低保户、困难户。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新元
审 判 员 布 和
人民陪审员 郭晶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