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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902执1233号

申请人王来鱼与侯志宏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来鱼;侯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902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来鱼,女,1941年7月9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侯志宏,女,1995年1月1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来鱼与侯志宏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侯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宏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来鱼各项经济损失3578.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志宏银行存款3828.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成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