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902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来鱼,女,1941年7月9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侯志宏,女,1995年1月1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来鱼与侯志宏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侯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宏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来鱼各项经济损失3578.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志宏银行存款3828.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成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