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0904行初3号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五洲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阜新市太平区五洲御景园会所。
委托代理人:赵树林,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影,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宋健,男,满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街道办事处,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负责人:谷有成,系红树街道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秀娟,系红树街道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晋义,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14-104。
法定代表人:胡成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阜新市太平区五洲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洲御景园业委会)不服被告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红树街道)行政行为、要求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物业)撤离五洲御景园小区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五洲御景园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树林、张影、宋健、被告红树街道委托代理人史秀娟、张晋义、和谐物业委托代理人霍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红树街道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公告,该公告内容为:鉴于2017年11月27日选举产生的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组织机构不健全,业委会成员内部意见不统一,甚至有些业委会成员语言行为过激,导致目前业委会很多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经常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带来不和谐因素等诸多问题。红树街道于2018年4月26日14时召开了业委会全体成员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参会的10名委员中有7名委员要求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已有过半数委员决定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效。据此,会议决定自2018年4月27日起原业主委员会公章停止使用并移交玉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保管。决定1、重新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2、重新召开业主大会;3、重新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原告诉称,1、红树街道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红树街道出台了《关于五洲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组建五洲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及《公告》、《关于五洲御景园第三届业委会的答复内容》,非法干预了小区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以上文件无视物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剥夺了业主及业委会成员的利益;2、业委会选举产生、更换及改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应认定五洲御景园业主大会依法当选的十一名委员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合法有效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助、协调”,法律并没有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权;3、即使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过错,作为街道也无权终止其委员资格,这个权力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具有,所以被告解散业委会的文件是违法的,越权的行为;4、被告解散业委会的理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红树街道称十名业委会委员中已有七名委员要求重新选举业委会,该七名委员已有五名委员被业委会解除委员资格,还有两名是被告下属的社区人员;5、被告非法干预小区物业管理,非法阻止新聘用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服务。业委会于2018年4月18日与依家伊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被告红树街道阻止新物业公司进入,违反法律规定;6、原告与和谐物业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于2018年3月1日终止,和谐物业未参与小区物业的应聘,不支持五洲御景园业委会的工作,非法滞留至今。故请求:
一、确认红树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解散太平区五洲御景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效内容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第二被告立即从五洲御景园内迁出,并将其收取五洲御景园业户2018年3月份以后的物业费,车位费交还给原告;
三、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11月14日五洲御景园小区业委会选举成员结果报告;2、业主委员会名单公告;3、2018年1月24日对部分委员的处理决定即开除三名委员;4、2018年1月24日增补委员的决定;5、2018年4月2日对两名委员的处理决定;6、业委会补选结果的通告,2018年12月份开始的业主代表大会以走访形式的投票(选票),共计841户,增补了5名委员;7、2019年3月7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名单公告,已在小区公告。
被告红树街道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条件。五洲御景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原有委员11人,后来其中相继有7人辞职,仅剩4人,这种情形,明显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且在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时,应按照该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即当地街道监督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事实上玉龙社区也在代行业委会职责。虽然原告后来增补了委员,但这是在业委会仅剩4人的情况下作出的,且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原告本次提起诉讼并无业主授权,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条件;2、本案超过诉讼期限。其作出的公告时间是2018年5月8日,而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9年1月7日,明显超过了诉讼6个月期限的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二次起诉无新的理由,应依程序审查规定驳回;3、被告主体错误。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机关的派出机构。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停止原告工作并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行政指导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情形,所以不能成为本案被告;4、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不予审理;5、原告在公章使用上违反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假冒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红树街道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9名委员辞职书。其中正式委员7人,候补2人,证明原有11人,候补3人,共计14人,2018年4月26日的联席会有三人被除名委员也参加了,原告未提出异议。沈阜,齐素梅被终止资格是2018年4月,但当时新的物业条例已经颁布,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邹巨才、王忠贵系候补委员无权表决签字;2、红树街道玉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7名委员辞职,社区代管业委会。证明社区有权代管业委会;3、(2018)辽090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赵树林等三人不代表业委会;4、玉龙社区致全体业主公开信,证明玉龙社区代管业委会;5、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6、调查组谈话记录,被谈话人是赵显霞、王丹。证明业委会终止三名委员决定无效;7、红树街道给赵树林本人的答复意见和对业委会的答复内容,证明业委会正、副主任选举不符合规定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未备案。赵树林、宋健、张影拖欠物业费,引起群众不满。赵树林等人以业委会委员身份与依家伊物业签订合同无效;8、2018年4月26日联席会会议记录,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会议情况说明,证明半数以上业主委员提议重新改选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该提议;9、原告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情况及事项纪录,证明原告签订物业合同不合法,参会人员无资格;10、关于告诉红树街道的决定。证明原告无资格提起诉讼。
被告和谐物业辩称,1、原告起诉和谐物业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民事纠纷;2、业委会有11人,辞职7人,不足半数,无原告主体资格;3、没有续签合同责任在于业委会不在和谐物业,需半数以上业主决定是否解聘物业公司,该业主委员会无权签订协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太平区五洲御景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出包含三名原告代理人赵树林、张影、宋健在内的11名五洲御景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3名候补委员。2018年1月24日,该业主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委员杨瑞福、李芳、王玉民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为由,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增选王贵忠、邹巨才、高翠娟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18年4月2日,该业主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连续“三次以上不能正常参加业委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为由,终止沈阜、齐素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五洲御景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会议,参会的10名委员中有7名委员提出,“本届业主委员会有三人未缴纳物业费,本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效,应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人选”。2018年5月28日,被告红树街道发出公告,内容为1、重新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2、重新召开业主大会;3、重新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2018年8月至9月,五洲御景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有7名委员辞职。2018年10月31日,赵树林、张影、宋健不服红树街道作出的公告,以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三人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1月14日,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红树街道发出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不履行业主义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本人、配偶及其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以委员杨瑞福、李芳、王玉民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为由,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增选王贵忠、邹巨才、高翠娟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18年4月2日,该业主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三次以上不能正常参加业委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为由,终止沈阜、齐素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对于两次处理决定,原告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未能提供委员杨瑞福、李芳、王玉民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及委员沈阜、齐素梅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活动的证据,也未召开业主委员会讨论研究即下达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上面签字的6名委员中,有两名委员事后反映并不了解处理决定的真实情况,上述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不能认定杨瑞福、李芳、王玉民、沈阜、齐素梅已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也不能确认增选王贵忠、邹巨才、高翠娟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确认,采用“适格”的标准。五洲御景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初,由1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由5人至11人组成,但2018年8月至9月,有包括杨瑞福、李芳、王玉民、沈阜、齐素梅在内的7名委员、包括王贵忠、邹巨才在内的2名候补委员辞职,现该业主委员会只剩4名委员,已不足5人,实际上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已名存实亡,无法履行职责,其后所作的决定都无法律依据,可以认定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处于不确定状态,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阜新市太平区五洲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 力
审 判 员 丛海涛
人民陪审员 董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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