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逸贝贝孕婴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村营西路88-3。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被执行人:刘文斌,男性,1979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逸贝贝孕婴用品店、刘文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逸贝贝孕婴用品店、刘文斌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505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逸贝贝孕婴用品店、刘文斌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