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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2859号

裴某乙等与裴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裴某乙;裴某甲;裴某丙;裴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2859号

原告:裴某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裴某甲,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裴某丙,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裴某丁,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裴某乙、裴某甲与被告裴某丙、裴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裴某乙、裴某甲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乙、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裴某乙、裴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8元,由裴某乙、裴某甲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维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