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2859号
原告:裴某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裴某甲,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裴某丙,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裴某丁,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裴某乙、裴某甲与被告裴某丙、裴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裴某乙、裴某甲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乙、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裴某乙、裴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8元,由裴某乙、裴某甲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维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