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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9民初322号

刘凤与徐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凤;徐光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09民初322号

原告:刘凤,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江,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凯锋,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领,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刘凤与被告徐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江、欧阳凯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光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底至还清之日按照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0日前,被告徐光领陆续向原告借款6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在此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光领向原告刘凤借款本金600,000.00元,并于2016年2月2日为原告出据一张借条。徐光领向刘凤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徐光领应承担借款的给付责任,现刘凤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光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凤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本金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00元,由被告徐光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