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汪静伟,男性,1986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大连蓝色海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
法定代表人:房亮亮。本院在执行汪静伟与大连蓝色海岸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4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