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春,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朱美丽,女,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朱金昌,男,汉族,1951年11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香格里拉城市。
被执行人:向翠英,女,汉族,1957年12月15日出生,住铜陵市香格里拉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春与被执行人朱美丽、朱金昌、向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美丽、朱金昌、向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美丽、朱金昌、向翠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朱美丽、朱金昌、向翠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