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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鲁1623执1384号

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邓宝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3鲁16**执1384号 申请人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荣昌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工业园区内、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邓宝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宝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邓宝杰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27798.06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邓宝杰名下虽车辆登记信息,但不在本院控制范围内;另本院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邓宝杰名下虽有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但已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表示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