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赵和明,男性,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执行人:向长芝,女性,1975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赵和明与向长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26073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长芝银行存款210925元(含执行费30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学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