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2201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卢新军,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
被执行人: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绍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哈市劳人仲案字(2015)26号仲裁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卢新军与被执行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1270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哈市劳人仲案字(2015)2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永 利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阿不都 卡德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不都拉·司马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