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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民终3052号

申亚芬、朱万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0-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亚芬;朱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亚芬,女,1981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户,住茅天镇红心村下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1********。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万秀,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户,住都濡镇东门车站路**。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8********。

上诉人申亚芬因与被上诉人朱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申亚芬是否已付清被上诉人朱万秀的货款。在本院二审期间,朱万秀陈述本案所欠货款1万元已结清,仅是因2017年1月20日欠条中的款项23753元未还清,才起诉要求申亚芬支付的。而2017年1月20日欠条朱万秀已另案起诉并发生法律效力,涉案债务1万元是否应属于2017年1月20日欠条中的款项,申亚芬是否已付清货款,朱万秀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申亚芬尚未付清货款,对是否差欠货款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清。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亚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申亚芬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文小琼

审判员李成波

审判员袁晶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涛松

书记员杨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