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桂08刑更1005号罪犯陈海原,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陈海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海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玉中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2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8年2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6月5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陈海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海原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