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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439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蔡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蔡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439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镜湖之星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52536J(1-1)。

负责人:毛幼津,行长。

被执行人:蔡永刚,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永刚给付借款48999.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029元。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 2、于2019年1月18日、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不足以结清,待查询冻结账户有较多余额再进行扣划操作;无足额存款; 3、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 4、2019年2月15日前往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5、2019年2月19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于2019年6月25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B-×××××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 6、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劲松 执行员  王 伟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洋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笔录 时间:2019-6-26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员:执行长王劲松执行员王伟钱萍

书记员:吴洋 王劲松:今天就我承办的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由我介绍案情。 王: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永刚给付借款48999.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029元。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 2、于2019年1月18日、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不足以结清,待查询冻结账户有较多余额再进行扣划操作;无足额存款; 3、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 4、2019年2月15日前往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5、2019年2月19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于2019年6月25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B-×××××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 6、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与申请人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待条件具备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钱:我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王:我也同意。 松: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9)皖0202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约谈 时间:年月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执行员:王劲松

书记员:吴洋

申请人:孙富强 告: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于2019年1月18日、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无足额存款; 3、于2019年6月25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B-×××××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 4、2019年2月15日前往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5、2019年2月19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于2019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上述原因,本案现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 告:上述谈话笔录核对一下,如无异议请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