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204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千;李磊;徐卫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

被执行人:李成千,男,汉族,住耀州区。

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徐卫卫,男,汉族,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成千、李磊、徐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78868元及利息190373.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