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4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育昌,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曾亚振,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陈育昌申请执行曾亚振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育昌与被执行人曾亚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春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