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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行申127号

汤俩伟、邱爱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汤俩伟;邱爱东;张建兵;汤文豪;袁国金;邱靖玮;汤景华;陈传佺;陈善佃;陈建国;陈红光;廖永华;池增国;郑振武;吕优福;吕咸文;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行申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汤俩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建兵,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靖玮,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景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善佃,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优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 法定代表人方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汤俩伟等16人因诉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终5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俩伟等16人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查处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作出相应的意见书,故再审申请人是《查处申请书》及意见书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2.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但没有提供证据与再审申请人进行对质:是谁在征地批文批复前告知再审申请人土地要被征收。3.基本农田的违法变更行为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晋安区宦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变更”之情形。2.再审申请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答辩人已对再审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4.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涉讼答复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那些仅限于行政内部领域的措施,例如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命令、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监督,因其不具有对外性、不直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通常不能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提出。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人民法院亦不宜过多地介入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当中。此外,从诉的利益考虑,当事人如果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且该种救济方式更为便捷直接。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再审申请人当地的2660多亩基本农田被违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进而不服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转办作出的答复意见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答复意见,责令依法履行查处法定职责。虽然再审申请人未在《查处申请书》中载明作出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行政机关,但因其请求查处的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故该被诉请履行的“查处”职责,就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范畴,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故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汤俩伟等1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汤俩伟等16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晓军

审判员  陈锦铨

审判员  卢椰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翁云霞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