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宝明。
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div>本院在执行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172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119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学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