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性,1954年06月14出生,其他,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谢淑云,女性,1956年10月01出生,其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孙文泰,男性,1955年09月12出生,其他,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张凯与孙文泰、谢淑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文泰、谢淑云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0469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泰、谢淑云银行存款173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