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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259号

张凯、谢淑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张凯;谢淑云;孙文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性,1954年06月14出生,其他,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谢淑云,女性,1956年10月01出生,其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孙文泰,男性,1955年09月12出生,其他,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张凯与孙文泰、谢淑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文泰、谢淑云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0469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泰、谢淑云银行存款173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