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23民初1951号
原告:金陆战,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马亚杰,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金陆战与被告马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陆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亚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陆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现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以经营驾校为由在2016年8月25日借原告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欠条内容:“欠条,今借金陆战式万元整(20000)于2016年9月20日前归还,2016年8月25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借金陆战贰万元整(20000),于2016年9月20日钱归还,2016年8月25日,马亚杰”该欠条的内容书写在被告马亚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与原告所举的欠条一份予以印章,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应当承担向原告还款2万元的责任,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张,原告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陆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