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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402民初1643号

冉有才诉董建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冉有才;董建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02民初1643号

原告:冉有才,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董建邦,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有才诉被告董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有才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冉有才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冉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冉有才负担。

审判员  苏生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