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02民初1643号
原告:冉有才,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董建邦,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有才诉被告董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有才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冉有才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冉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冉有才负担。
审判员 苏生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