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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4民初250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德珍;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104民初2509号

原告:赵德珍,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7768351。

法定代表人:翁利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丹妮,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德珍与被告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奥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被告米奥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丹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德珍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73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运费850元、自行维修费12820元及租金2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6日、3月4日,原告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从被告处购买“马桶款整体淋浴房”产品并支付全部货款。产品到达原告处后,由被告指派人员予以安装。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另查明,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原告所购产品非同一品牌,以次充好。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房间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曾要求被告予以解决,但被告前期故意拖延,后期直接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已原告自行寻找维修公司予以维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赵德珍围绕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何根姣经理是被告的股东、监事。2、涉案产品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涉案产品投诉截图复印件;证明:原告以账户名为“欣新用品99”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通过“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店铺”分三次购买了被告销售的马桶款整体淋浴房,共计支付47350元;原告曾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被告的欺诈和产品质量问题。3、录音录像(保存于原告手机内);证明:原告实际收到的卫浴产品品牌标志为“恒大卫浴”,非原告在订单上所要购买的“米奥蓝卫浴德米嘉品牌”;被告的该套卫浴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出现所购马桶无法正常排水,导致多个房间被粪便水淹掉,花洒管道破裂、排气扇停止转动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形。4、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何根姣经理)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该产品确实不是“米奥蓝卫浴”的产品,而是从萧山的厂家发的贴牌产品,档次更差。5、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原告不得已自行寻找维修公司维修,花费12820元。6、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证明:因被告提供不合格产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耽误期间3个月,租金24000元。

被告米奥蓝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马桶款整体淋浴房”没有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由原告通知被告,被告愿意维修,原告若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被告米奥蓝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的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4中对方身份无法确认,加之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5、6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且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合肥市蜀山区笑孕心理咨询服务部”,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以上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2月26日,原告通过“阿里巴巴”网络购物平台从被告处购买“1411马桶款整体淋浴房宾馆淋浴房整体浴室整体卫生间带洗手盆(规格:1411含马桶运费)”产品5套,其支付货物价格16250元及运费1000元,上述产品介绍的产品信息中载明:品种:整体卫生间;品牌:德米嘉(DEMICA)。后原告于2018年3月4日再次分别从被告处购买上述产品2套及5套,并支付货物价款及运费合计30100元。庭审中,就所提供产品的品牌问题,被告称“是米奥蓝公司的产品,是米奥蓝品牌”。就原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称上述产品经维修后还在使用。

本院认为:双方就案涉卫浴产品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支付了货款,被告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质量标准交付相应的产品,但其实际交付的产品品牌并非其承诺的“德米嘉(DEMICA)”品牌,该行为属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案涉买卖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已付货款及运费47350元,被告亦可取回交付原告的货物。至于原告主张的垫付运费850元,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自行维修费用12820元及租金240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其产生了上述损失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德珍与被告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6日、3月4日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络购物平台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德珍已支付的货款及运费合计47350元;

三、驳回原告赵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赵德珍承担427元,由被告杭州米奥蓝卫浴有限公司承担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