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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81民初1960号

李德广与谢明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德广;谢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381民初1960号

原告:李德广,男,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谢明东,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李德广诉被告谢明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明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广诉称:原告在2016年5月份在海城养鸡场给被告打零工3.5天,6月份工作了18天,7月份12天,8月份在海城工作3天,去东港工作21天,9月份在海城工作5天,去东港工作12天,在海城一共工作了41.5天,东港是33天,总计74.5天×130元=9685元,当时被告说每天给原告工资130元并且包吃住。在2016年7月份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2018年2月5日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给原告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告诉原告只能给这些,剩下的不给了,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00元,并给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明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明东雇佣原告李德广为其工作,并在2018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李德广3000元。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明东雇佣原告李德广工作,期间欠付工资数额300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明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德广工资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德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明东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方在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50元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旭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

人民陪审员  张梅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