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风,男,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韦文海,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游风与韦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2636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韦文海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风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文海支付货款74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韦文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贵******车辆一台,本院已依法查封,经核实,该车辆已被用以抵债,不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韦文海有房产:登记在韦文海、罗燕名下,坐落于丹寨县龙泉镇场口商业街,产权证号黔房权证丹寨县字第*********号,建筑面积177.9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31日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韦文海自愿支付所欠游风货款7426元,承担执行费5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4476元于同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人 韦文海在支付申请执行人游风1500元货款后,于同年春节后离开居住地外出,经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多次电话催促,拒不履行协议义务,因无法获知被执行人具体住址,本院已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外出后,登记在其名下房屋,现为其妻罗燕及子女唯一居住处所,且房产价值过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韦文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消费限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2636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彪
审判员张育权
审判员吴腾英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礼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