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鸣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永城市永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南30米路东。
被执行人:丁磊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城市鸣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丁磊磊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丁磊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崔丹丹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