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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3民初1656号

陈士福与陈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士福;陈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123民初1656号

原告:陈士福,男,汉族,1945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陈煜,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陈士福诉被告陈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士福到庭参加诉讼,陈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士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陈煜偿还陈士福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95000元,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陈煜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陈煜因工程需要向陈士福借款18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2%。后经催要,陈煜一直不予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士福诉至法院。陈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3日,陈煜向陈士福借款1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75000元,一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000元。同日,陈煜向陈士福出具利息确认单一张,载明“每月利息以2分计,此款利息已结算至2016年10月份,从11月份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陈士福提交借条、利息确认单等及法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陈煜向陈士福借款,经催要不予归还,现陈士福主张陈煜归还借款本金1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月利息2分,陈士福按月利率2分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为: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士福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陈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柏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