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748号之一
原告:江小莲,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吕加才,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原告江小莲与被告吕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