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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66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韩进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韩进忠;刘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蔺湘。

被执行人:韩进忠,男性,1955年01月29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

被执行人:刘丹丹,女性,1973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韩进忠、刘丹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进忠、刘丹丹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23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进忠、刘丹丹银行存款61540.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明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