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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31民初215号

李处三与龙啊那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绿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李处三;龙啊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31民初215号

原告:李处三,男,1970年12月6日生,哈尼族,农民。

被告:龙啊那,男,1959年3月20日生,哈尼族,农民。 上列原、被告均住绿春县戈奎乡俄普村民委员会略马村民小组。 原告李处三与被告龙啊那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处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维护原告的正常通行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于三十年前就已建盖现居住的房屋,仅有一条必经之路,现被告想要平整与原告相邻的土地建盖房屋,不留原告通行之路,经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始终不听劝阻,就向戈奎乡司法所申请调解。2018年12月26日,经戈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被告同意留出一条小道,且调解员已制定界线,双方也签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但不知为何原因,没过几天被告就反悔,并把界线木桩毁坏,乡司法所和派出所多次训斥被告,但被告不听。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格作倮岸”(哈尼语地名)土地位于略马村公路下方,经现场勘验,争议地呈梯形状,面积为208.26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李处三旧房相邻;南至龙毛三竹棚;西至榕树;北至略马村公路。对争议的土地,双方均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维护原告的正常通行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李处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李处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楚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书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