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梁浩,男性,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王辰阳,男性,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霍保君,男性,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梁浩与王辰阳、霍保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辰阳、霍保君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22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辰阳、霍保君银行存款102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