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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133号

梁浩、王辰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浩;王辰阳;霍保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梁浩,男性,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王辰阳,男性,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霍保君,男性,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梁浩与王辰阳、霍保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辰阳、霍保君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22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辰阳、霍保君银行存款102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