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9624号
原告:肖金华,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李文华,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肖金华与被告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文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荣波
人民陪审员 何兆轩
人民陪审员 陈广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