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军,男性,1950年01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赵信喜,男性,1948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李风军与赵信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信喜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254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信喜银行存款4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明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