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2民特165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丽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1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飞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艳,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丽,女,1980年11月28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后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4491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认为仲裁没有审查借款、还款过程,申请执行人还采用非法催款催收手段,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44915号裁决书,并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44915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飞宇

审判员  刘惠强

审判员  银邵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助理法官招幸龙

书记员  韦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