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04民初2724号
原告:胡某,女,193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淑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张某2,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淑芳,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被继承人张健的财产(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位,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两处房产的一半计约150万元)依法进行继承分配,即由原告得总房产的三分之二,两被告各得总房产六分之一并析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健与原告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1,××××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2。被继承人张健于2009年在南京市江苏省中医院猝死,未立遗嘱。其与原告曾于2003年6月购置位于南京市白下区三条巷110号X室价值约160万元;于2003年11月购置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38幢1单元X室价值约140万元。现,原告居住在杭州拱墅区房内,南京的房产一直闲置,未有人管理,原告提出按法定继承上述财产,但两被告与原告之间无法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遗产无法分配。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诉请。张某1辩称,被继承人张健与原告是夫妻,育有两被告两个儿子。被继承人张健在2009年11月6日去世。这两处房产是出售火瓦巷房屋的资金购买了这两处房产。父母在杭州有文一路房产和火瓦巷房产,由于我弟弟年纪大结婚,没房子,父亲征求张某1意见,把文一路房子给张某2结婚用。但两代人住一间房子不方便,后来父亲把火瓦巷房子出售,购买了三条巷以及和睦新村两处房子。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尊重父亲遗愿。父亲没有留书面遗嘱,但父亲生前对房产的处理意愿是,杭州的房屋由张某2继承,南京的房屋由张某1继承,母亲在世时不允许处理房产。这是父亲口头讲的,家里人都知道。如果不变更房产,父亲生前讲过母亲在世时不处理,如果要变更,张某1主张三条巷房子归其所有。张某2提交答辩状,希望母亲健康平安,尊重母亲的选择,望法院公正裁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与被继承人张健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分别系本案被告张某1、张某2。2009年11月6日,被继承人张健去世。原告与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有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110号X室房屋,于2003年6月17日登记在张健名下;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38幢1单元X室房屋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在原告名下。审理中,原告胡某主张将诉争房屋折价归并至其名下,被告张某1对析产没有意见。但双方均未对房屋价值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110号X室、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38幢1单元X室房屋系被继承人张健与原告胡某婚后购买取得,系原告与张健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健死亡后,该房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分出为配偶胡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健享有的房产份额作为其遗产发生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张健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依法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配偶胡某和子女张某1、张某2共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110号X室、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38幢1单元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被告各分得三分之一。对于被告张某1主张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110号X室房屋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愿望应归其所有的辩称意见,由于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位于南、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房屋由原告胡某某1、张某2按份共有;原告胡某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张某1、张某2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位于杭州市、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房屋由原告胡某、张某2按份共有;原告胡某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张某1、张某2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4163元,被告张某1、张某2各自负担1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武 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曹雪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