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姚淑艳。
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艺美栅栏厂。
被执行人:张延君。
被执行人:王宗江。姚淑艳与大连市甘井子区艺美栅栏厂、张延君、王宗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甘井子区艺美栅栏厂、张延君、王宗江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姚淑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艺美栅栏厂、张延君、王宗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艺美栅栏厂、张延君、王宗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敦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