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杨同生,男性,1940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夹河镇巴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保钢。
被执行人:张保钢,男性,1962年05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晶,女性,1974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执行人:大连九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其他,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杨同生与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保钢、李晶、大连九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保钢、李晶、大连九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168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保钢、李晶、大连九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2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明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