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翠华,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丁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华与丁磊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丁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崔丹丹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