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2575号
原告:宗二妹,女,1946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峰,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
负责人:尤力人,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二妹诉被告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二妹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宗二妹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二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宗二妹已预交),由原告宗二妹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