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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2民初614号

李丹与杨金祥、陈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丹;杨金祥;陈素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102民初614号

原告:李丹,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仕义,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原告母亲),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杨金祥,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陈素文,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李丹与被告杨金祥、陈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仕义、高岩,被告杨金祥、陈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16日至本息全部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因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于2019年2月16日再次向原告出具40万借条。2019年2月17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微信偿还5000.00元),尚欠38.5万元,故诉至本院。

被告杨金祥辩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此借款与陈素文无关。

被告陈素文辩称:杨金祥向原告借款与我无关,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案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4日被告杨金祥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据(陈素文签名为杨金祥书写)。2019年2月16日,被告杨金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陈素文签名为杨金祥书写),借条载明:今借李丹人民币40万元,以前借条作废,同日,被告杨金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杨金祥的工资卡每月16日由李丹领取2030.00元,不挂失,另外再给3000.00元,即5000.00元。2019年2月17被告杨金祥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微信偿还5000.00元),尚欠38.5万元。另查明,原告李丹与被告陈素文通电话时,被告陈素文向原告说明:对其借款,我们就每月给你50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借条、工资卡、承诺书、录音光盘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陈素文抗辩:杨金祥向原告借款与其无关,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金祥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40万元,嗣后,被告陈素文对此借款同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00元,据此,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38.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2月16日被告承诺每月16日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此后被告未履行其承诺,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即3月17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金祥、陈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丹借款38.5万元。以借款本金38.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0.00元,减半收取3540.00元,由被告杨金祥、陈素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雪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欣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