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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650号

李博、西岗区薇安花园花艺咖啡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博;西岗区薇安花园花艺咖啡厅;苏子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博,男性,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被执行人:西岗区薇安花园花艺咖啡厅,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

被执行人:苏子格,女性,1983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博与西岗区薇安花园花艺咖啡厅、苏子格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岗区薇安花园花艺咖啡厅、苏子格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00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岗区薇安花园花艺咖啡厅、苏子格银行存款199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明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