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21执9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曲显清、孟庆芳、邵青泉、杨永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曲显清;孟庆芳;邵青泉;杨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曲显清,男性,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孟庆芳,女性,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邵青泉,男性,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永祥,男性,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曲显清、孟庆芳、邵青泉、杨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45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显清、孟庆芳、邵青泉、杨永祥给付执行款2999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曲显清、孟庆芳、邵青泉、杨永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458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