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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02执32号之一

洪小芳、董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小芳;董彬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小芳,女,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董彬,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洪小芳与被执行人董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44000元人民币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少部分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志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铿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