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林坚。
被执行人:王玲,女性,1981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被执行人:关键,男性,1980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被执行人:王红,女性,1988年01月31出生,汉族,住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玲、关键、王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玲、关键、王红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5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玲、关键、王红银行存款1334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