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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522号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玲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玲;关键;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林坚。

被执行人:王玲,女性,1981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被执行人:关键,男性,1980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被执行人:王红,女性,1988年01月31出生,汉族,住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玲、关键、王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玲、关键、王红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5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玲、关键、王红银行存款1334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