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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141号

何海、深圳市康酷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海;深圳市康酷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何海,男性,1986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酷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芳华**三巷**鸿发楼芳华**三巷**。

法定代表人:于水清。本院在执行何海与深圳市康酷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5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