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何海,男性,1986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酷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芳华**三巷**鸿发楼芳华**三巷**。
法定代表人:于水清。本院在执行何海与深圳市康酷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5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