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冀0983民初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与汪晓阳、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汪晓阳;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宪清;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渤海新区农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

负责人:潘国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娜,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告职工,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郑雅杰,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告职工,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汪晓阳,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学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庆发,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孟宪清,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孟宪清,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住所地: —2— 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董事长。 上述原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仙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孙海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