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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869号

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869号

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区D3-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6876F。

法定代表人:陈仁华。

委托代理人:陈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住址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122872K。

法定代表人:傅太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224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24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