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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616号

杨康、刘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康;刘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杨康。

被执行人:刘文。杨康与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刘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