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杨康。
被执行人:刘文。杨康与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刘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 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