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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刑更582号

罪犯张金宝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刑更582号罪犯张金宝,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饶州监狱服刑。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赣11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饶州监狱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金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3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江萍

审判员  钟 凌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闵金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