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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执1351号

高春雷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高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3执1351号被执行人高春雷,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高春雷盗窃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13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送至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136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冶 关注公众号“”